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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 这些新规3月起施行

3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规开始施行,一起来看看吧。

苏州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苏州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包括完善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机制、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保障康复服务有效供给等。办法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还提出职业康复的新型模式,促进残疾人适应和融入社会。

苏州市区积分入学管理办法“上新”

新修订的《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积分入学的实施办法、各环节的时间节点等,并将公办学校的可供学位数公布时间推迟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招生结束后,使学位数据更客观、真实。

围绕六个方面,让老年人“动起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3月20日起施行。意见共六方面,包括推进场地设施建设、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抓好协会组织建设等。鼓励场地(馆)低免开放,明确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

《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3月1日起施行。首批选取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20个领域,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赴市、区各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证明

进一步支持民办美术馆发展

新修订的《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3月10日起施行。其中,扶持实施细则增设了延时服务补助、临时展览补助、公共教育活动补助等补助项目,鼓励民办美术馆全面发展。

江苏

保护红色资源 传承红色基因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同时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等。

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活动

《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信用服务流程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控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规定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承诺评级评价结果、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方式承揽业务。

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

《江苏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包括职责分工、道口设置、监督管理等。其中明确,新建、改建铁路、道路原则上不再设置铁路道口,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铁路、道路的标准规范以及城镇体系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严禁擅自设置铁路道口。

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有新规

《江苏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在选用管理范围、权限设定、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新要求。其中,将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各类专题教育教材等都纳入管理范围。明确设区市教育局为本地区教材选用单位,并支持将教材选用权适当下放。

全国

进一步规范档案收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并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中国与泰国签署的互免签证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件箱、驿站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实施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3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禁止保险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售前、售中售后三个阶段,分别加以规制。其中,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

严格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3月15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列入失信名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有新规

生产安全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并明确了6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的情形,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等。

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在专业部分设立特殊食品类别,对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具体考核要求。

(责任编辑:陈双红)